中文摘要 |
"瑞士部分工時法制是採取簡易的立法模式,僅有債法第319條第2項的一項規定。透過勞動契約法的解釋,在個別的勞動條件中具體呈現部分工時勞工的「均等待遇原則」。瑞士部分工時勞動契約法制的法理,一方面可以作為我國現行法解釋的參考,另一方面,在未來如果有修法或是特別立法的可能時,也可供借鏡。本文的主要內容,首先探討部分工時勞動契約法制中,最核心的「部分工時勞工」的概念,從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九四年部分工時公約,與歐洲聯盟部分工時指導綱領的定義出發,接著探討瑞士與我國現行法制中的定義,然後提出本文的見解;其次討論瑞士學說與實務,如何依據債法中有關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對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條件加以解釋。依序討論兼職與忠誠義務、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例假日、法定休假、特別的自由時間、不可歸責的勞務給付障礙、特別休假與勞動關係消滅等一般勞動條件,同時也討論召喚工作與工作分享的特別法律問題;第三,由瑞士法制的經驗,比較與檢討我國現行法制(特別是勞基法)對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的保護內容。最後,在結論中提出我國有制定部分工時相關法律的必要,最簡易可行的立法方式,是在勞基法中,增訂部分工時勞動條件的保護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