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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其所有坐落於台北縣土地及地上建物擔保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設定抵押權予乙,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完成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乙借五百萬元給甲。甲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返還一百萬元。同年八月七日再還四百萬元。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甲又向乙借用七百萬元。試問:一、本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八十八年八月七日時,是否歸於消滅?其所擔保之債權何時確定?二、甲於原本確定後,甲向乙有無「最高額減額請求權」?三、設若確定之擔保債權高於最高額時,甲有無「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