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一尚未成立法人組織之消費者保護團體A,「痛心」台灣之飲水環境之惡化,居然連沒有營養的「RO逆滲透純水」都賣得比汽油還貴,加進人工香料的「加味水」更離譜地獲得消費者的青睞,遂呼籲所有國人盡量不要喝沒有營養的「RO逆滲透純水」及對身體會產生負擔的「加味水」,並蒐購一批市售「純水」及「加味水」委請某大學食品研究所加以檢驗,檢驗結果係將各廠牌產品的價格、營養成分以及水質等項目列表加以比較,以排名的方式加以公布。此一呼籲,使飲料水市場普遍萎縮;而檢驗結果的公布,更造成了市場占有率的重新組合。X公司在該檢驗結果公布後,其營業額下降百分之二十,因而認為該團體侵害了其營業權,訴請損害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請問:一、本案A社團雖未成立法人組織,是否亦得為基本權之主體?「消費者保護團體以法人為限」之規定,是否具有實質正當性?二、本案涉及何種基本權利的衝突?各該基本權利如有衝突,如何衡量與解決?三、各飲料水公司之營業量因該呼籲而普遍減少,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另X公司可否對該團體請求損害賠償?四、如果具有法人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已被企業收編,無法發揮監督企業之功能,致消費者默默食用超乎安全標準的食品,健康受損,主管機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