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律為鼓勵民間投資娛樂產業與回饋地方而規定,於民間自資興建娛樂設施後,直轄市、縣(市)得代為闢建通往娛樂場所之對外道路,興建娛樂設施之產業為此應繳交一定金額之回饋金。今A縣政府(下稱「A」)與甲公司(下稱「甲」)依該法律之規定簽訂契約約定,A應在甲興建完成娛樂設施後半年內完成該娛樂場所對外道路之鋪設,甲為此應繳交新臺幣元之回饋金。惟甲於A依約完成道路鋪設後,未繳交回饋金,經A催告甲履行甲仍不履行後,A向B高等行政法院(下稱「B」)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甲給付新臺幣元。試問:一、若B認為該契約為私法契約時,對本件訴訟其應如何處理?二、若B將本案移送至C地方法院(下稱「C」),於移送裁定確定後,C認為該契約為公法契約時,其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