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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結婚,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內政部以訪查及面談結果,甲與依親對象乙無同居之事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作成處分,略以:「查受處分人……與依親對象無同居事實,……不予許可定居,……,廢止受處分人長期居留許可,並註銷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所核發之依親居留證(有效期間經延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自出境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依親居留,請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出境證件出境,未依規定申請出境或逾期未出境,得强制出境。」甲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機關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甲並擔心,如果原處分不予以停止執行,甲將遭强制出境。因此,甲乃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原違法處分的執行。試問:甲所提之暫時權利保護訴訟類型是否正確?如行政法院認為錯誤,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