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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難以確定「客觀可避免性」就不應展開「不純正不作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評析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三二號判決
作者 鄭逸哲 (Yi-Che Cheng)
中文摘要
"法治國刑法不得為「事變刑法」,因此,若結果具有「不可避免性」,猶仍令行為人具有「不純正不作為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啻要行為人負起「事變責任」,自不足採。再者,由於「不純正不作為構成要件」的「因果關係」判斷屬假設的「擬制判斷」,因而於刑事訴訟法具體適用時,「有利被告推定」即浮上檯面,若結果的「客觀不可避免性」難以確定時,即不應再展開「不純正不作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
起訖頁 152-164
關鍵詞 客觀不可避免性不純正不作為構成要件消極構成要件審查前提消極要件事變責任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110 (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
該期刊-下一篇 專利新穎性之先前技術範圍界定與比對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四九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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