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行為。其目的在保護人民的行動自由,以及免於被跟蹤騷擾恐懼之自由。也是落實憲法第二二條關於隱私權之保障以及國際人權公約關於個人私人生活應予保障,免於他人干涉的基本權利。其適用範圍並未排除新聞記者。如果記者跟追他人為採訪、偷拍或竊聽個人私人生活領域之事項,無關公益目的,而跟追他人,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困擾,即構成無正當理由之跟追行為,應予處罰。不得假借新聞自由濫用權利,以不正當方法侵害他人隱私。歐洲人權法院以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均曾經判決肯定人民隱私權優先於新聞採訪自由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