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屬新聞記者跟拍某商界名人,造成當事人不悦且內心覺得受到干擾,請求警察保護,針對此事警察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該記者一千五百元之罰鍰。該名記者不服,經由一般訴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理由是該條之構成要件不明確,而妨礙其新聞採訪自由與工作權,本案爭點在於聲請解釋之個案,究竟僅是法律適用之問題,如是,本案大法官即應駁回,或者法適用衍生的法律構成要件不明之問題,若是,本案應就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之問題加以探討,來討論新聞自由是否應有界限,以及記者採訪之行為是否應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