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乃是科學研究成果,轉換為實際臨床應用所必經的重要步驟。醫療法中稱為人體試驗,藥事法中稱為臨床試驗,名稱並未統一。但因人體試驗對受試者而言並非必需,參加後對後果之不確定,比常規醫療照顧要高。故對受試者而言,人體試驗並不是一定要參加。因此人體試驗受試者之同意,與一般醫療行為上病患之同意,在外觀上雖相近,但本質上有所差別。人體試驗之進行,涉及科學尚未清楚知道的風險,而對受試者本身而言,也不一定能受益。加上研究者進行試驗,並非以受試者之福祉為主要目的。因而進行人體試驗時,往往形成研究者和受試者間之利益衝突。使得人體試驗中受試者是否同意,較醫療行為上病患之同意更為重要。受試者同意不僅僅為同意書形式上的簽署,而係受試者本人,在了解試驗之目的、意義、風險、價值等訊息後,贊同而願意參加之表現。因此研究者與受試者間的互動,才是受試者同意的重點。同意書本身僅是此一互動過程的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