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私 立學校法》授權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 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設立 變更停辦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大 學合併態樣計有三種,其一為「存續合 併」,亦即A校+B校=A校或是B校。 其二為「新設合併」,民腸A校+B校=C 校。其三為「學校改隸」,僅私立學校始 適用之;換言之,乃指D學校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將E學校法人所 設之私立學校,改隸為D學校法人所屬 私立學校。 得窺其奧。是以,「如果大學合併 能……」,此文句雖然類似國民小學階段 之造句測驗,但究竟大學合併能產生何 種效果,能成就何種圖像,將因造句之 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之想像空間。以下 僅就現行法令所定之「大學主動申請合 併」,以及「教育部主動擬訂大學合併」 二大類型,進行初步了解行為主體究竟 期待大學合併能成就何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