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從九十學年度起由國民小學一年級開始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 貫課程之後,每年的八月暨學年之初, 各校都須將學校課程計畫送各主管教育機關核備,此課程計畫送審核備之主 要資料包含各領域課程計畫和彈性學習節數課程計畫,個人有幸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起,一直承辦全市國小課程計 畫審查工作,熟知各校對於彈性學習時 間之運用,概可分為三個層級,即學校 行政共同活動時間(例如全校性防震演習等等)、學年共同活動時間(例如學年辦理之戶外教育活動等等)與班級導師 運用時間,對彈性學習節數課程計畫,各校也僅送節數規劃分配表而已,只有規劃15節以上的學習課程始要求併送課程計畫(例如利用彈性學習時間實施之學校特色課程),其中班級導師運用時間最常規劃每週一節補救教學時間,對此審查委員亦常質疑其適合性,因其會讓人覺得老師在課程未實施前即先預 想學生需做全班性的補救教學,似有比馬龍效應之情形,如是思維對嗎?因此,在探討良善且具美意的補救教學前,實有必要釐清其定義與定位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