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乃「百年樹人」之國家大計, 文明先進社會鮮有不重視教育之方向 與其實施之品質者。 除官方設各個教 育階段之公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自幼培育人才外,政府為爭取社會資源導引投入教育事業,尚鼓勵私人捐資興學,自來即有容許設立私塾學堂、私立學校與私立幼兒園之實例,冀以充 實社會之教育資源。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私立學校法》,正式以法律明定私人捐資興學須成立財團法人,經政府核准後再申請籌設私立學校;而財團法人自來即是公益法人,並非以營利為其「設立目的」。由是,私人捐資興學深具公益性,並藉由私立學校法明確標舉此一立法意旨,尚不容對此有所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