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制定的過程,影響的變數相當多,有的關注學生學習成就、多元發展,有的重視教師福利、專業成長,也有的強調教育行政的績效責任與考核。但保障每一個學生都有受均等教育的機會,應是教育政策不變的目標,要落實均等教育,應致力於教育公平價值,避免差別待遇。有學者認為在教育公平的基礎下,教育政策應思考從社會結構、法律制度、個別差異、補償措施、適性發展方向投入教育資源,以達到教育公平所尋求的分配正義(王如哲、魯先華、劉秀曦、林怡君、郭姿蘭,2011)。也有學者從偏鄉教育機會均等政策模式提出教育資源投入更應考量偏鄉(王麗雲、甄曉蘭,2007)。這些學術的論述大都從教育公平或教育均等理論建構模式,尋求個體在受教育過程中所被分配到的教育資源,能因其差異之背景與需求獲得相對應的對待(陳伯璋、王如哲、魯先華,2011),但就實質政策面不同政府機構所獲得的經費預算支持較少論述,雖地方政府本身應屬教育支持系統,但就教育基本人事費的分配上,財力困難地方政府同樣是受補助對象。在國民中小學義務教育中,完善的師資結構、良好的教學設備有助於學生的學習,這些能否質量兼顧有賴於教育經費預算的挹注,而各縣市政府,特別是所謂財力分級級次表上的四、五級貧困縣市所仰賴的教育經費幾乎全數來自於中央補助稅款的支持(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2013),中央對地方關於教育經費基本需求的補助及設算公式在每年編列預算時皆成為爭論的議題,這不但影響到縣市政府對學校經營、師資結構的安排,更因基本人事費用龐大的支出而改變教育經費的分配,嚴重影響到教師的教學及學生學習的正常需求,本文藉由中央對地方教育基本人事費補助的設算公式分析此分配補助的模式對財政貧困縣市所造成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