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六 十三條分別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 一律平等」及「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 育之均衡發展,……邊遠及貧瘠地區 之教育文化經費, 由國庫補助 之。……」,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亦規 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 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 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 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 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 主性及特殊性一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並扶助其發展。」聯合國教育科學文 化組織(UNESCO)在1985 年會議宣 言中提出「學習權」的概念,強調學 習權是個人主體的一種基本人權(高 強華,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