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後的返還清算問題是一個極大的難題,現行法及《民法總則(草案)》均以簡易條文“大事化了”,相關問題鏈條在簡易條文裡未獲解決,在已有學說及判例中也難窺全豹。而當前民法總則立法既是為未來民法典再立一編,也是民法典編纂竣工的前奏。應就返還清算這一立法主題理清問題鏈條,進一步廣泛汲取比較法經驗,打通總分則,將撤銷、無效、解除等等解消情形冶於一爐,綜覽不當得利返還、解除後返還、所有人——佔有人返還乃至損害賠償規則,力爭在民法“三重”體系中以統合的清算規則一攬子解決問題。在此過程中,從解釋論到立法論的演繹與突破將獲全面展示,並將充分彰顯我國民法典編纂的後發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