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X為Y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Y公司)繼續持有股份一年以上股東並兼任總經理,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向Y公司之外籍董事Z,約定購買Z所持有之全部Y公司股票,並於同年九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會撤銷Z之在台投資案。詎料,Z於同年十二月,執行董事職務並參與該年度董事會,且於決議解除X之總經理案中為贊成之表示,問:一、Z是否仍具Y公司董事之身分?二、若X爰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向法院求為命Z執行董事職務之行為應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停止之判決,有無理由?三、承上,若認X為無理由時,則X應為何種主張?四、若Y公司之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所發行股票,均為記名股票,設Z尚未為背書轉讓與X,則對X所主張之權利有否影響?五、現行法有關董事持股與轉讓之限制規定是否適當?試從政策面加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