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擔任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並為B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A公司與B公司均經營紡織品出口業務。A公司懷疑某甲代表A公司與潛在新客戶交涉時,故意把價格提高,並介紹B公司給該客戶,使其轉而與B公司交易。A公司認為某甲違反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造成A公司損害,乃向某甲提起告訴,請求損害賠償。某甲則抗辯紡織品出口數量有配額限制,A公司歷年配額均不敷使用,並稱因A公司吃不下訂單,且交貨期排滿,其客戶才轉而向B公司買貨。試問,某甲有無違反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若有,A公司依法有何救濟?又,若A公司於某甲行為後一年始發現,是否還能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