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合宜住宅賄賂乙案,行賄被告即建設公司負責人與總經理在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言詞辯論庭後,始自白犯罪且願各捐出新臺幣(下同)2億元、1億元作為條件換取輕判,獲得高院同意,均給予緩刑宣告之司法寬恕處分。居間擔任行、收賄之白手套臺北科技大學(下稱「北科大」)蔡姓教授,因對於犯罪事實或居於污點證人地位主動供出,或被動於偵訊時供出,惟因偵審中未曾翻供,分別獲得部分犯罪事實免刑,部分犯罪事實緩刑之司法寬恕處分。至於貪污被告即前營建署署長,雖有部分事實於審理中自白,然自白時間過遲,且大部分犯罪事實仍否認,致遭法院重判1。全案宣判後,引起社會高度注意,認為「花錢買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等批判聲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