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性侵害犯罪案件對社會大眾而言是最深感恐懼且厭惡的犯罪之一,且鑑於近來因發生多起女童遭甫犯性侵害犯罪入監服刑後因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為性侵害之案件,除了引起社會大眾之怒吼外,為保護兒童及社會大眾之安全,更呼籲政府應對經評估後認有再犯之危險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在其刑期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繼續監控其行蹤,以防制其再犯。目前,法務部為了有效強化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外在監控力,確實掌握其行蹤並防制其再犯,業於2013年10月30日起全面對經評估後認有再犯之危險之受緩刑宣告或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犯155 《第二十期》罪加害人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7款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亦即實施可24小時監控的第三代GPS ( Global- Positioning-Systemdevice, GPS,俗稱電子腳鐐)監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