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評鑑自七十七年即由衛生署負責,八十八年起改由衛生署捐助成立的醫策會辦理,醫策會自九十四年起逐步採用新制醫院評鑑。換言之,對各類醫事人力的要求已近乎二十年怎麼會在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時卻有無法比照評鑑標準的爭議呢?以藥事作業而言,就筆者以往參與評鑑的了解,評鑑受到醫院經營者的重視乃是因為與給付的聯動關係,公勞保時期如是,健保亦然。並且,自八十六年起健保對藥事服務的支付也明訂藥事人員與床數、處方箋數應有的比例,該比例也與醫院評鑑標準相同。這麼多年來,評鑑合格或升級的醫院佔大多數且鮮少聽聞醫院的健保藥事服務費經核減,怎麼會有人力配置的問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