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法學殿堂裡,吾人經常會以「我國採取民商合一制」,說明民法與商事法之關係。問題在於,民商合一制在我國商事法之具體實踐為何?民商合一制概念之提出,是否有其他更重要的意義與功能?民商合一制是在描述立法體例所採取的模式,採取此種模式者,係將傳統商事領域規定納入民法典中,例如商事買賣、交互計算、運送等。事實上,民商合一的領域,也僅包括「部分」商事法規而已。不同於一般個人或法人由請求權所構築之法律關係,商業事務特重財貨流通的便捷,為維持交易效率與安全,必須另行制定商事法規以控管商業活動。因此,即便在採取民商合一的國家,通常亦會制定商事法規,並成為民法的特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