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活動難以監督,導致職務發明的代理成本高昂。該問題有時只能通過讓發明人參與剩餘價值分配予以解決。這是職務發明利益分配不同於其他僱傭勞動成果的原因,它限定了職務發明獎酬制度的適用範圍。如果獎酬激發的額外創新尚不足以彌補制度成本,強推獎酬無異於將手段異化為目的並用權利話語取代理性分析。當分離單項發明貢獻的難度增大時,創新機制應更多依賴單位優勢,允許以籠統定價取代單次定價、以科層結構替代價格機制。創新社會化趨勢正在挑戰每項發明獎酬與貢獻相符的原則。將該原則強化為系統性管制更是嚴重缺乏正當性。即使要細化管制,但至少應從主體類別、客體範圍和審查模式三方面限定管制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