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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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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要約通知與單純沉默
並列篇名
Notice of Offer and Silence
作者
揚•馮•海因
、
莉蒂亞•貝伊
、
王蒙
中文摘要
沉默原則上並不構成意思表示。作為例外情形,當事人得約定沉默具有特定含義。同時,制定法中也存在若干將沉默擬制為意思表示的規定。此外,在具體情形中,根據商事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沉默同樣有可能被視為意思表示。當作為意思表示的沉默出現錯誤時,能否以及如何適用有關意思表示撤銷的規定,則因其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國際法律交易中,就沉默情形的判斷而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歐盟《羅馬條例I》值得特別關注。
起訖頁
156-164
關鍵詞
沉默
、
意思表示
、
商事確認函
、
撤銷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603 (2016:2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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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據收集看審前羈押--基於A市的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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