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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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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原因在合同效力中的功能
並列篇名
Function of Causa in Contract Effectiveness
作者
馮潔語
中文摘要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生效原則上僅需當事人達成合意,此種合意模式借鑒自《德國民法典》。但是,從比較法來看,合同生效往往需要其他要件。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允諾模式即在當事人合意之外,又規定了原因為生效要件。原因在法國合同法中主要起到真實性指示與許可性標準的作用。而德國法采合意模式後,原因為當事人合意所吸收,通過法律行為的具體制度解決了這兩大問題,故而不再需要另行規定原因作為生效要件。此種立法模式是現在世界立法主流趨勢。
起訖頁
94-107
關鍵詞
原因理論
、
合意模式
、
允諾模式
、
法律行為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603 (2016:2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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