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相同格式條款的司法規制常產生判決結果的抵牾和相同判決結果下的規則適用衝突。法解釋學的形式邏輯推理無法消除抽象規則適用中的不確定性,只能容忍“合法”的裁判衝突存在。基於法經濟學和認知科學的研究,程序正義標準在核心給付條款上應通過標準化資訊揭示推動市場合意實現,對涉及遠期不確定風險的附隨給付條款,其可降低為提醒注意以容納實質正義標準的介入,程序正義標準應為嚴苛的法律責任提供可預期的合規避風港。實質正義標準由任意性規範和集體蹉商產生的條款摹本構成,圍繞該標準的粘性構建契合認知心理的選擇退出機制,能夠在約束附隨給付條款的同時允許締約方以合意的方式偏離實質正義標準。此種規制標準體系可提升司法的穩定性,並推動市場秩序真正成為格式條款的有效約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