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總則”內容修改的合法性問題的“依法”審查,必須回歸《立法法》的明確規定,籠統地斷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修改刑法總則內容並不適當。“職業禁止”的保安處分法典化有利於進一步強化我國刑法上刑罰與保安處分的二元制裁體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於實現限制死刑立即執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終身監禁制度的橫空出世卻使得我國刑法“死刑過多”老問題尚未解決、“生刑過重”新“病灶”業已生成,我國刑罰改革的發展前景可謂喜憂參半。終身監禁的創設性修訂完全背離了無期徒刑保留論的基本立場,突出違反了作為刑法基本原則的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經不起刑罰人道主義的正當性拷問,因而理論上應當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歸之路的終身監禁的合法性問題,立法上應刪除在宣判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無期徒刑之際即事先“預判”終身監禁的新規定,保留無期徒刑“准許假釋”等補救措施的既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