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訴”在行政法學界是一個鮮少被提出的概念,“陸紅霞案”中法官對於“濫訴”規制的主要依據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考察民訴中的“濫訴”理論,界定濫用訴權存在“四要件說”與“兩要件說”,前者對應侵權責任規制路徑,後者則對應誠實信用原則。在承認公法訴權說的理論前提下,行政訴訟法作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兩者具有參照適用的可能性。然而,本案法院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時均存在處理失當之處,相較於濫用訴權,本案或許亦有濫用審判權之嫌。在權利與權力衝突背後,資訊公開制度呈現出某種扭曲的“異化”狀態,承受為信訪分流壓力的同時,囿於“特殊需要”條款的誤讀,正發生著與卷宗閱覽競合的趨勢。構建公文管理規則以強化主動公開、設置依申請公開的專業引導機制、重新檢討主管機構設置可以達到制度矯正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