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公約雖無“代碼共享”的明示,但實質上確立了該種運輸的賠償責任機制。代碼共享航空運輸的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部分單向性連帶責任,該種責任以代碼共享法律關係為基礎,並可通過合同拘束力擴張理論、侵權連帶責任理論、並存債務承擔理論和合同體系擴張理論給予正當性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對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責任承擔的判定,常基於立法目的、實際需要、訴訟成本、旅客維權便捷性等因素綜合考量。代碼共享連帶責任的適用會因不同責任限額產生相應的責任風險,需要代碼共享協定有效防範。代碼共享運輸與連續運輸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運輸,實踐中常有二者交織情形的出現,此時應以連帶責任規則的適用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