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投資信託,使小額投資人得將蒐集投資訊息與維持投資組合的成本,由衆人分擔;而開放式基金之回贖設計,使投資人享有較一般證券投資為高之流通性與較低的投資風險,故廣為投資人歡迎。然而也因此美國「證券投資人保護法案」建構之投資人保護機制,排除開放式基金投資人,使其獨自承擔可能之系統性風險;此是否適當,值得商榷。我國「投資人保護基金」之償付機制,同樣亦採排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之設計,其適當性,亦有討論空間。此外,我國現行投信鉅額回贖規範,不僅未能消弭、且可能進一步加深系統性風險,應一併加以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