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對於我國刑法自第二十九章「竊盜罪」以下之各條規定,學說上總括稱其為「財產犯罪」,而財產犯罪所保護之對象為「財產利益」,因此,財產犯罪在其體系架構上,自然應以「財產利益」此一概念作為核心。換言之,財產利益之內涵在詮釋上之差異性,自然會對於財產犯罪的解釋及適用產生一定之影響,所以,在討論個別財產犯罪的相關問題之前,應先對財產犯罪中「財產利益」之概念予以釐清,才能準確掌握住財產犯罪之規範目的及行為態樣,亦能避免個別財產犯罪在體系上發生矛盾之情形,是故,對於財產利益之探討,可說是財產犯罪在研究上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