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參與論所要處理的核心對象,主要是以正犯為基礎型態,而在正犯的參與類型中,除構成要件所規範的基礎類型外,即單獨正犯類型,正犯是刑法對於行為人認定與判斷的基礎,也是犯罪行為參與關係的核心角色。惟正犯的類型並非僅有一種,依照犯罪類型的形成,以及參與的結構關係來觀察,正犯的結構會隨著具體事實的參與形成,而有所不同。倘若參與的概念,是建構在二人以上的犯罪行為事實連接關係,則二人以上對於同一行為事實的參與型態,可以從二面向來觀察:一、從其縱向的連接關係,乃屬於「行為人後行為人」的問題,其主要的型態乃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的參與關係;二、從參與關係形成的橫向結構來看,最主要者應為共同正犯的判斷問題,雖然刑法第二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惟在二人以上之正犯參與犯罪行為,並非全然均屬於共同正犯的類型,其亦有可能是基於個別犯罪成立屬性要求的「對向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