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病患求醫問診時,醫院或醫師有無義務告知病患病情、可能之治療方案、各方案可能之風險與利益,以及不治療之後果?該等義務之依據何在?依據契約法所產生之告知義務,與侵權行為法上因交易安全義務而生之告知義務,是否相同?與刑法上過失犯之注意義務認定,是否亦屬相同?本文觀察台灣實際案例,說明病患以主張契約責任較為有利,且以契約本身之目的與內容為標準,判斷醫院告知義務之發生與效果,對醫院而言亦具有合理性及可預知性,此外,並從契約責任角度觀察告知義務之性質,同時比較分析告知義務在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之異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