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2年2月在有計畫的運作下,藥師公會非常團結,集結所有的選票與競選資助,天天遊說立委修改藥事法102條,讓醫師失去調劑權。半夜立法,立法院將原「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改成一部藥事法。可嘆當時醫師公會並不團結,誰都不服誰,各自為政,遂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通過藥事法102條,讓醫師失去調劑權。而於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5220號令修正公布第2、3、27、66、77-79、100、102條條文。可見我國藥事法第102條修法並非暗渡陳倉,肇因在醫師的老大與傲慢,藥師財團在暗潮洶湧運作政商關係時,醫師仍老神在在,結果在藥事法最末章附則中增訂第102條越俎代庖界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以具「排他性」、「片面的」條文剝奪醫師的調劑權(第37條)。即使2004年2月22日重提恢復醫師調劑權修正案,由台南市4位立委,賴清德、錢林慧君、王幸男、林南生等,擔任提案人,開始修正藥事法102條,使醫師恢復調劑權。然即使全國立委連署人數已經達到132人,超過半數112人,而正式於立法院提案。但當時醫師公會全聯會一方面假意的幫醫師爭調劑權,一方面又故意把修法進度拖慢,複雜化,讓此事不成功,好對政府當局有所交代,結果翻案機會又功敗垂成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