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個子原則,其通過對“手段”和“目的”之關聯性的考察,以確認國家權力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干預有無逾越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則的精髓在於“禁止過度”,對包括民法在內的整個法律秩序發生作用。比例原則適用於民法不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比例原則可廣泛地作用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為等領域,對這些領域是否存在“禁止過度”的情況進行分析和診斷,以確保相關主體的權利和自由不被過度干預,從而能夠捍衛私法自治的價值,也有助於推動民法在理念和制度層面的更新。因此,比例原則具備擔綱一項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和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