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了作為公有制形式之一的國家所有制,卻並沒有確立其具體的法律實現機制。為滿足發展市場經濟的現實需要,物權法以國家所有權概念為基礎初步建立了國家所有制的物權實現機制。然而,參照私有制私人所有權模式而從國家所有制匯出國家所有權的法學原理並未真正形成。建立在國家所有權概念基礎上的物權實現機制,既表現出與國家所有制的疏離,又受憲法國家所有制規範的牽引而猶豫踟躕,難以全面滿足市場經濟的實際需要。物權實現機制的尷尬處境,直接或間接地反映了兩組要素之間的張力:旨在消滅剝削的社會主義理論公有制憲法規範國家所有制歷史;重在發展生產力的社會主義理論市場經濟物權法規範國家所有權現實和未來。這些張力所固有及由其所引發的制度矛盾和社會問題,需要通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予以解決,當然也需要學術研究提供相關智識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