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防免員工跳槽、或遭惡意挖角、營業秘密外洩、甚至是不正當競爭等問題及損害,與員工事先約定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或契約,已成為普遍的作法。依照勞動部頒布之「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此種契約必定涉及勞雇雙方利益的衝突,並且常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為之,也因此 「競業禁止」約定須在員工的工作權以及雇主的財產權間取得合理的衡平,否則可能會因顯失公平,違反民法第247-1條之規定而導致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