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債權與物權區分,導致法律適用不符個案正義,常常困擾實務界,然而也有具法學睿智的法官,勇於拋開此一不合時宜的法律概念,進而作出令人激賞的判決,特別值得進一步詮釋,以發揮實務帶領法學進步的功能。本文第貳部分首先整理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要旨與判決事實,作為判決評釋的背景事實;第參、肆部分分別說明債權和物權的區分不是絕對的,以及非法定的物權也可以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作為判決評釋的基礎;第伍部分評釋實務見解,認為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的法律關係是對物的法律關係,與債權和物權的區分無關,對物的法律關係的權利當然可能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實事求是的法學睿智值得讚揚;第陸部分總結全文,提出本文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