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理由書及附隨之大法官協同、不同意見書內容之論辯,顯可確知本號解釋實體問題之核心關鍵實繫於本件聲請釋憲之受理程序,即本案之背景事實: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一連兩屆始終未被列入議程報告事項,致該院無從行使憲法賦予之人事同意權之情況,得否作為三分之一立委聲請憲法疑義解釋程序之客體?本文認為,多數意見大法官認本案符合三分之一立委聲請憲法疑義解釋程序規定之要件而受理,係合於現行大法官釋憲程序與客體規定之解釋架構範圍內唯一可行的受理程序。然亦因此開展了憲法疑義解釋程序前所未有之客體意涵,並以抽象疑義解釋達成具體憲政爭議之司法解決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