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資本市場法(Kapital-Maktrechte)時,立法者明確指出其立法的基礎是市場的運營能力。因此,經濟分析的方法在該法佔據著重要的地位。本文運用經濟的分析方法,對民法、刑法和公法中規制的法律後果進行評析。具體言之,主要涉及那些被視為可以有效調控資本市場的制裁措施,比如《有價證券責任法》第40b條所規定的公開措施以及針對私人制定和實施規則的國家性監控措施等。同時,本文還討論那些從經濟方面考慮效率不高的制裁機制。通過具體的分析,本文將揭示依據私法組建的有價證券交易所監控的組織、金融分析人員的監控以及強制執行程序都是無效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