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網消除了許多跨越交往邊界對話的障礙,使公共生活空間更加多元化。但是對於一些類型的言論--如評論和戲仿,在對停止侵權警告函的侵權主張進行回應時,有些公司已經訴諸商標法,意圖恢復這些障礙。警告函易於使非侵權言論的發表者被迫服從,因為因特網並沒有消除他們接觸律師的障礙。雖然這些公司為它們的控告加上了法律色彩,但這類案件少有被納入判例報導的。相反,它們的命運在商標法的暗影下若隱若現地存在和消亡著--在這一領域,傳統上基於第一修正案的抗辯毫無用處。人們可能將這種情況看作是授予商標權不可避免的結果,因為商標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會出現錯誤。然而,在容忍錯誤的同時,商標法不能使濫用行為得到豁免。在權衡這些相互衝突的利益的基礎上,本文提出重新引入起源很早卻未在當代獲得認可的觀點--禁止商標權濫用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