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太隨意地訴諸法律。英國衡平法院曾受理過一個古怪的攔路搶劫案:兩個合夥搶劫的人由於未能達成分贓協議,其中一個竟向法院起訴。法院感到非常荒謬,駁回起訴,認為這是“可恥和魯莽的”,並對原告代理人進行訓誡。絕大多數人不會愚蠢到就非法所得的分配糾紛向法院起訴。但是,法院不支持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這一潛在原理不只包含這樣的例子。該原理對合同的影響包含一系列情況,比如從承諾到違法行為,從貿易管制到賠償條款,等等。該原理同時也包含特殊的例外情況,其影響程度取決於具體情況。簡言之,違反公共政策無效原理既由來已久,同時也疑惑重重。這種疑惑與已有研究中對該原理缺乏一個全面的解釋框架相伴。判斷一個合同是否因違反公共政策而無效通常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個因素基於一些義務論的原理,不是涉及法律的尊嚴,就是要求尋求法律救濟的主體自身無過錯;第二個判斷依據是拒絕保護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將遏制此類合同形成,有利於公共福利。本文採用法律經濟學分析框架論述第二個判斷依據的正當性。全文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介紹合同的經濟學理論,辨別那些關鍵的負外部性--用以證明合同因違反公共政策而無效:第二部分基於違反公共政策無效原理,提出無效合同的分類;第三部分為違反公共政策無效原理作了潛在的辯護;第四部分基於特定情況,探討將不執行合同作為一種救濟方式的適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