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至北京的航班上,剛上飛機,坐在我旁邊靠窗座位上的一位女士就直喊渴。由於航班有點延誤,空姐們的工作顯得有些忙亂,也沒有人在意這位女士的請求。隨著飛機滑行、起飛,空姐們有節奏的服務才開始,先是濕紙巾,接著是茶水、飲料等飲品。當目視我的服務員問起我要喝什麼時,那位女士幾乎和我同時說出“橙汁”二字。我並不是一個喜歡無事獻殷勤的人,但見此場景,在服務員遞給我一杯橙汁之後,趕緊將橙汁又轉送到了那位女士的手中。那位女士咕嚕地喝了一口,連不迭地說“謝謝”。我趕忙表示“不客氣”,並稱“在這種情況下,你是有權利先喝到這杯橙汁的”!隨後的攀談中,我們瞭解到彼此都是學法律出身的。由此,倒是引出了緣何她享有先喝那杯橙汁的權利的問題。其實,我的這個說法,是最近翻閱鄭戈兄的一部譯著,即富勒(Lon L. fuller)的《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之後,一種不自覺的意識,隨口一說而已。誠然,在富勒的分析框架中,他確實區分了“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並討論了它們對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影響。“願望的道德”是一種“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它“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有別於“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基本規則”的“義務的道德”。“義務的道德‘可以比作語法規則而願望的道德則‘好比是批評家為卓越而優雅的寫作所確立的標準”其實,以願望的道德約束自己,是古希臘人的一種善的生活準則,也是追求卓越生活態度與品質的一種人生信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