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考慮到《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尤其是其第61條第c項與第67條第5款第2項,考慮到委員會的建議,考慮到歐洲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根據《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條規定之程式,鑒於:(1)共同體已制定了保持並發展一個自由、安全與正義的區域的目標。為逐步創設該區域,共同體必須在跨境民事司法合作領域採取措施,以保證內部市場的順暢運轉。(2)依據《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第65條第b項,這些措施包括促進各成員國的現行法律衝突規則以及有關避免管轄權衝突的規則的可協調性。(3)1999年10月15日和16日在坦佩雷召開的會議上,歐盟首腦理事會將相互承認司法機關的判決及其他決定之原則確定為民事司法合作的基石,並敦促理事會與委員會制定實施該原則的措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