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承認,如本書的英文編輯者所言,和大多數人一樣,我也很少注意到梅特蘭的這幾篇作品--儘管我對梅特蘭還算熟悉。畢竟,他是一個法律史學家,他最偉大的貢獻都集中在英國法律史方面,而本書提到的主題則多少與法理學(或者,在大陸法學者眼中,與民法)有關。因此,對本書進行評論並不是一件適合我來做的事,至少是現在。但受人之託,當忠人之事,於是寫下一點東西一方面算是“交差”,另一方面也算是提供一些背景性材料以期助於讀者對本書的理解。首先我們要關注的是,亦如英文編輯者所言,這幾篇作品是梅特蘭晚年(1900~1905年,梅特蘭是1906年在大加納利去世的)的成果,應該是其思想成熟後的東西,其價值自然不應忽視。那麼這其中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就是,梅特蘭為 什麼會關心起國家與法人的問題來?儘管有很多人提到,這與他此時關注基爾克的作品有關,但在我看來,這背後可能還有英國法學研究的大背景因素在起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