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法、中國法以及各類比較法的叢書風靡學術界的同時,在‘依法治國’盛行的今天,在大力提倡借鑒外國法治經驗的趨勢下,作為另一法系的英國法的歷史卻仍然是一片空白,這無論如何和我們的需求、願望不符,所以在這個領域所需要做的也許才剛剛開始。”李紅海先生就是這樣一個開始者。我們看到,無論是大陸法系的大家,還是英美法系的巨儒,在進行體系研究時,總沒有脫離對兩大法系加以比較的成規--而比較往往都是進行一番或長或短、或深或淺的歷史考證而後作出定論。萬千結論其實質近乎一致:普通法源流並彰顯於判例法,大陸法系出自並弘揚於羅馬法。李紅海先生也作歷史考證,然而李先生的考證卻沒有簡單附和上述近乎“權威”的結論。或許可以說,在國內學界,他展示給了我們真正的普通法;用歷史去解讀普通法的來頭,李先生告訴我們:這,不那麼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