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有關西元前3000年到西元前500年間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埃及和以色列由法律和習俗所構建的土地制度的研究論文,不但收集了有關房屋和田地實行私有制的證據,而且在公社所有、機構所有和開放取用的土地(open-access)等方面也有其他的實例。本文還探究了有限的文明狀況對古代土地流轉方式和融資的影響。文章提出了對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500年間的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埃及和以色列人由法律和習俗所構建的土地制度的一個總的看法。目的之一是盡力提供一個較為精細的教學方法。在美國,學生們學習的財產法課程是建立在一個對土地法律制度的歷史進行高度程式化加工傳統之上的。案例集始於1066年的諾曼第征服開始的歷史記載,概述了高度封建化下的英國土地制度,然後詳盡記錄了繼這個世紀之後的發展,特別是王權的弱化和土地所有者轉讓權的興起。因為較之其他任何遙遠的歷史,英國法律史與英美法律家更直接相關,因此對這一事實的強調也很正常。然而,這樣的講授傳統,對英國法律史的過分強調,好像同時期沒有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這是一個嚴重的誤導。本文論證了古代近東人民在諾曼第征服之前3000年就有了與之相當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