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絕大多數法律,是“名實相符”的。但有很少一部分法律,名稱與內容不大相符。這樣的法律大致分以下三類:第一類是剛剛頒布的《婚姻法》(修正案)。該法已經頒布五十餘年,而且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在修正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要改名稱較困難。但是,在這部法律中有大量條文是規範兄妹、姐弟等等之間的撫養關系,或其他與“婚姻”完全不同的關系,以“婚姻”法冠其名,使人感到不妥當。這一類,屬於今後在時機成熟時,仍須更改名稱的,例如,可以在進一步研究並充實“家庭”方面條文的基礎上,在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較大修訂後,更名為“婚姻家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