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背景下,中國的法制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與此相適應,中國的法學研究也面臨新課題。在法學各分支學科中,知識產權法學是較早與入世發生聯系,關系也較為密切的了,這不僅因為WTO 這套多邊貿易體制中包括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更因為在“新經濟”時代,“知識”、“知識產權”已是不可或缺的關鍵詞。毫無疑問,知識產權法學已成為一門“顯學”,這從出版書籍、發表論文的數量上可見一斑。如果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制“二十年走過了西方國家百年來的進程”,那麼法學界在知識產權研究上的進步也是有目共睹、令人欣慰的。然而,當我們以稍微高一些的標準來衡量我們的研究時,比如是否形成統一、清晰的概念體系,是否有完整嚴密的學科邏輯結構(事實上這在秉承大陸法傳統的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中是最基本的要求),我們就會發覺仍然無法擺脫法學“幼稚”的聲名。試舉二例如下:一、翻開坊間林林總總的各類“知識產權教程”,在諸如知識產權的性質、特徵、保護客體等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上呈現眾多不同的表述,令人目不暇接,這恐怕不是說明學術的繁榮乃至學派林立,而是反映出知識產權理論研究上的薄弱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