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四川瀘州發生一起遺囑繼承權糾紛案件,黃永彬和妻子蔣倫芳都是瀘州一家企業的職工,196 3年結婚。婚後,蔣一直沒有生育,他們抱養了一個兒子。1994年,黃永彬認識了張x x ,兩人租了房子,以夫妻名義生活。2001年4 月1 8 日,黃立下經公證的遺囑,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遺贈給張。4 月2 2 日,黃去世。張要求蔣按照遺囑履行,被拒絕了。隨後,張起訴蔣至瀘州納溪區法院,一審法院以公序良俗為由駁回起訴,張遂上訴至中級法院,2001年1 2 月2 8 日,瀘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此案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被視為“公序良俗第一案”,盡管叫好之聲不絕於耳,但法學界不少人對此案的判決做了質疑性的批評,如何兵、沈浪、王怡等人的文章都以強有力的法律邏輯證明了本案判決的荒謬。筆者在總體上同意他們的論證過程和結論— 他們之間的論證過程並非完全相同,但是結論基本一致。我曾經在《誰在侵害張x x 的權利?》一文中,分析媒體和法院對張x x 可能構成的侵權,為了文章的完整性,上文部分內容與本文略有重合。但本文仍有不同視角的側重,主要探討本案涉及的實體問題及其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