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研究觀點紛呈,但其進路大致上可歸為“內生增長論”和“結構轉換論”。在其背後,又隱藏著傳統行政法中占支配地位的監控者角色和被主流傳統排擠但現下再露頭角的管理者角色。前者以馴化、控制行政權為目的,以法官適法對行政進行形式合法性判斷為導向,以法解釋學/法教義學為基本方法;後者以高效實現行政目標和任務為目的,以政策形成、規則制定、制度設計為導向,以法政策學/社科法學為基本方法。在行政法學體系化方面,因為受抽象化、教義化任務的影響,關注行政目標和任務實現的管理者角色,可以適當融入拓展的監控者角色之中,但也存在限度。 |